究竟|账户未达目标金额是否影响信托生效?“被异常转出”是否意味着信托被“击穿”?

究竟|账户未达目标金额是否影响信托生效?“被异常转出”是否意味着信托被“击穿”?

hyde01 2025-07-19 装修趣闻 2 次浏览 0个评论

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的遗产争夺战中,离岸家族信托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。

据媒体报道,原告方诉称,宗庆后曾承诺为三名原告设立信托基金,并指示其下属通过香港一家银行设立信托账户,该账户在2024年初的余额约为18亿美元。然而,截至2024年5月,已有110万美元被转出该账户。原告方已向法庭申请禁令,要求冻结该信托账户,并请求法庭命令娃哈哈集团现任董事长、宗庆后之女宗馥莉执行宗庆后的遗嘱,支付资产利息,同时赔偿因资金转移造成的损失。

由于涉及跨境法系的差异,这场纷争在法律层面非常复杂。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,不排除信托的设立本身存在瑕疵,或因信托设立不完整、文件缺失,或信托附有条件(如企业盈利良好才注资),因此未能实现持续向信托注资。此外,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证据。

信托生效的条件是什么?家族信托内的资金能否被他人转出?什么情况下信托资金可以转出?如果“被异常转出”,是否意味着信托被“击穿”?

对此,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。综合来看,多位人士认为,信托资产被“异常转出”不必然等于信托被击穿,信托是否被击穿取决于法院对信托有效性的认定。

信托生效的条件

据此前媒体报道该信托目标金额21亿美元,若信托账户未达到目标金额,是否会影响信托的生效?

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洁红告诉澎湃新闻记者,信托委托合同签署之后即刻生效,并不以资产转移作为信托的生效条件。如果信托账户资金未全额到账,不影响信托法律生效,资金部分到位,到位的资金会受到信托的约束,没有到位的部分不受影响,但可能会弱化资产保护功能,甚至触发合规风险。“但信托合同也可以约定,信托资金全部到账后生效。”

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,信托有效的前提是财产来源合法和信托目的合法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明确,设立信托,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;设立信托,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,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。

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规定,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,信托合同签订时,信托成立。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,受托人承诺信托时,信托成立。

严洁红表示,受托机构需对财产做合规性审查,是否有资金混同,明确信托财产是资金、股权还是不动产;设立信托的目的以及受益人也需要明确。如果信托条款设计有缺陷,没有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份额的分配机制,或信托设立目的不具有合法性,比如为规避未成年人的抚养费、为规避债务成立的信托,则可能造成无效。

“原来设定的金额,可以分批分期转移到受托账户,可能存在的风险是,未转移部分不受信托保护,该部分未转入资金资产隔离失效,未注资部分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索。注入资金额的不同,资产可能存在配置差异,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不同,将来受益人获得的受益金额也会不同。”

平安信托家族信托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,家族信托涉及复杂的法律架构设计,因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要确保法律合规性,反之可能会致使信托无效。

“确保信托财产合法且明确,信托财产不合法将可能导致信托无效,信托财产不明确可能会引发争议。例如在信托文件中使用‘部分财产’、‘某项财产’等模糊的表述,可能会影响信托的效力。而受托人也是家族信托成功非常关键的一环,受托人需要具备持续稳健经营能力、信托架构设计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。此外,要确保分配方案的可行性,不要设计看似精美但无法执行的分配条件。”

什么情况下信托资金可以转出

转款情形如果属实,是否等于家族信托被“击穿”?

基于国内信托法律框架和离岸信托实务,严洁红表示,“需要区分‘合法转出’和‘违规转出’两种情形。假设信托成立,很可能意味着这个信托在设立时就存在结构性缺陷——比如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会直接动摇信托资产隔离的根基。”

她进一步指出,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来说,委托人的资金一旦进入受托机构,就脱离于委托人,起到家族信托的隔离作用。除非和受托机构有新的约定否则不能动用资金。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、受托人及受益人,仅可通过信托协议规定的流程转移(如受益人定期分配、特定条件触发分配),异常转出需同时突破受托机构的内部风控、托管银行的支付审核、监管机构的合规审查(如涉及大额跨境转账)。

她表示,信托资产被“异常转出”并不必然等于信托被击穿,还需法院对信托有效性的认定,而转款行为是“合法转出”还是“违规转出”,也需要进一步的判定。

平安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,在反洗钱和税务透明化的国际趋势下,海外信托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。如果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过多的控制权,如可以随意变更受益人、决定投资方案、决定收益分配等,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虚假信托,无法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隔离的效果;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合法,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信托。

而从实践实务中看,可能存在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一定控制权的情形,这与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原则相悖。

严洁红表示,信托一般不能被撤销,如果存在可撤销情形,则需要看信托文件中是否设置特殊条款,比如某些公益信托允许监察官指令拨款。而在香港《信托条例》第5条规定,要求可撤销信托必须在契约中明示“保留撤销权条款”,若信托协议未载明而实际执行撤销,则构成法律欺诈。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可能呈现——信托架构、操作行为涉及不同法域多层次责任体系风险,资金转移可能被认定无效,受托人还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。若信托资金可用于委托人商业经营,则该部分资产丧失债务隔离保护。

她分析,家族信托中还可以设置特别限制条款,是为防范越权操作、保障信托安全。比如,时间锁(Time Lock),如禁止在委托人死亡后3年内转出本金;受益人否决权,如约定半数以上受益人可阻止资金转出;商业目的条款,需由独立会计师出具《资金用途合理性报告》;任何转账需要受托人与独立保护人双重授权联签机制,等等。

“基于可撤销信托特性的推断,可能存在的情形是,委托人生前签署《特定授权书》,比如信托文件中约定:受托人XX银行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,可应某个被授权的人的书面申请,向指定企业账户转款不超过信托资产的一定比例用于企业经营。”严洁红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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